小孩監護權
協議離婚後甲方取得監護權,如果孩子未成年前,甲方不幸過世,孩子會直接成為乙方監護 
請問,如果甲方後死不願意放棄監護權,那這件事情可以先做好嗎?可以在目前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尚在人世前,與沒有擁有監護權的另一方達成協議,簽署好法院公證等文件嗎?




您好,回答如下:
依您所述,如果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甲方先過世,依據現行民法規定,當父母之一方還在世時,原則上會由在世的一方即本案中的乙方取得監護權。除非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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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困擾
我想請問,如果監護權當初在父親那一方.而現在因為小孩一直是扶養ㄉ.那如今父親一直輔獄當中.那我可以請法官判監護權屬於我嗎?
您好: 何謂監護權?什麼情況會面臨監護權問題?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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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監護權
現在法院已將監護權判給我們,但我之前是在酒店上班,他好像知道,若他拍到向法官上訴,我的監護權會不見嗎?
他來我家帶小孩,小孩一看到他就哭的要命,看到好心疼,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要讓他帶走? 而他又沒付到小孩扶養費~
倘若只有[職業類別與性質的因數], 不見得會失去監護權。





除非有嚴重的事變發生,或有監護權的一方,觸犯刑法重罪或必須入監執行,或有凌虐ˋ家暴情事發生。
若有上述情況者" 無監護權的一方,才得以再向法院,訴請變更監護權 。
**他來我家帶小孩,小孩一看到他就哭的要命,看到好心疼,有什麼辦法可以不要讓他帶走?
你所指的應該是探視權吧!
本案之監護權 是經過法院判決,探視權 也應該在法院,就[探視權] 的部分,有所協議或裁定才對。
倘若無特別協議或由法院裁定禁止對方探視,妳是無權也無法阻止 對方探視的。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 。
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
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 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 ,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
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你前夫] ,若遭你拒絕刁難 之時,是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 ,請求定期探視子女。
而他又沒付到小孩扶養費~
扶養是父母的義務與責任,但本案是經由法院訴訟判決, 是否已有就扶養費的部分,雙方協議或有法院裁定判決?
若有" 從其協議或判決。
若無" 你有權 提起給付扶養費之民事訴訟。
我打官司已經拿到監護權ㄌ~ 本案就是因為是,經由訴訟或協議 而取得監護權,所以不能 與民法第1116-2條相提並論與約束。
本案應該適用於民法第1120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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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共同監護權?
我是協議離婚2各小孩在我著,但先生唯一ㄉ要求是(小孩要共同監護權)著樣跟單一方所持監護權有何差異?若為共同監護我是否可申請社會補助津貼,若4.5年後先生可否任意放棄監護權?若往後先生放棄監護權時在娶她人,我ㄉ孩子是否還有財產繼承權?先生是外遇,離婚協議書上該寫些什麼對我及孩子較有利?




當爸爸與媽媽兩人不再相愛了,夫妻的離異、家庭不再圓滿,家中的孩子將被迫要與爸爸或媽媽分離,父母爭著要孩子的監護權或忙著推卸對孩子的教養責任時,孩子該何去何從?我們將從民法、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多面向的來探討法律要如何來保護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呢?
協議離婚自行約定時
  很多夫妻可以在離婚協議時,和平理性的談好子女監護權如何歸屬,並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清楚,但在離婚協議時,還是要注意以下幾點: 兩造所生之子女XXX (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都要寫清楚)之權利義務由○方行使或負擔,另一方有永久的探視權,在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之下,雙方可以協議探視的方式。
  探視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有監護權的一方是不能拒絕對方的探視,除非對方有傷害孩子之虞,才會在限定時間與地點的狀況下,由監護人陪同探視。
  子女的生活扶養費用也應在離婚協議書中規定清楚「○方同意支付子女生活扶養費用;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止(或教育學成止)」,夫妻雙方都有義務負擔未成年孩子的教育生活費用,還有要約定支付的金額、時間、方式等,例如:子女生活費用每個月支付新台幣○○萬元。前述款項○方應於每月○日前直接匯入○方或XXX帳戶(○○銀行○○分行帳號:………)。
  離婚後是夫妻在法律上就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但對於兩人所生的孩子,還是有切不斷的血緣關係,所以不行使親權的一方不要以為離婚之後就可以完全推卸對孩子應盡的義務。
父母雙方都要爭取孩子時
  民法第1059條明訂子女需從父性。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所以說:子女一出生即規定其姓氏為父姓。
  許多夫妻基於疼愛孩子或與孩子有割捨不掉的感情時,都會極力希望能爭取到子女之親權,在雙方各不相讓的情況下,是可以交由法院來裁判子女親權的歸屬,對於親權爭執不下的情形提供一個較適切的解決方法。以往舊法對於子女親權較偏向歸屬丈夫,在婦女團體奔走與要求多年,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讓父母在爭取子女親權時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判決時,得為子女利益為考量而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行使親權之人。通常法官都是依民法一○五五條之一作為考量的重點。
  ※民法 第一○五五條之一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法官為判決子女之監護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大舅公:孩子三歲以下判給媽媽機會較高,學齡時男孩判給爸爸機會較高)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二嬸婆:設法將孩子留在身邊,並在訪視時讓孩子充分表達想要跟你住在一起。)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性、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三姑媽:這是法官評估父母雙方誰較適任監護人的指標,算一算自己與對方有幾項優、幾項劣。)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四叔公:多舉一些你曾經照顧孩子的狀況,例如陪他去上才藝班,他生病時如何照顧他或對他的教育有何規劃等等…)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五姨婆:你將要把自己與其他家人對他的關愛與和樂狀況充分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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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轉移
因為當初未婚生子 後來孩子歸爸爸 現在孩子已經12歲了 我現今也有新的婚姻跟小孩了 近日突然接到前面的小孩爸爸說 要把監護權轉移給阿嬤 所以必須我到地方法院出面 我想請問真的只要我出面小孩的監護權就可以轉移給阿嬤了嗎 還是爸爸自己出面就可以了因為現今家庭長輩們並不知道我跟前男友有小孩 所以怕被知道 當初小孩監護權也不知道是不是共有還是我的 因為當初很年輕就生了 也都不清楚監護權跟戶口這回事 只知道小孩是跟爸爸姓這樣 那要適監護權給阿嬤後 我是跟那小孩可以完全脫離關係嗎? 那一定要我出面處理嗎? 那會很複雜的手續嬤? 謝謝




依民法 第1065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妳當初未婚生子,小孩也有經生父之認領與扶養,因此上述民法之規定,小孩已視同妳與小孩生父之婚生子女了。
依民法第1092條之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小孩生父想要把監護權轉移給阿嬤,可以依上述民法之規定辦理。
要將小孩之監護權委託由阿嬤行使,妳是否需要出面同意?這要看妳是否有取得小孩之監護權:
1.如果小孩之監護權在妳這邊,或小孩之監護權由妳與生父共同行使的話,那要將監護權轉移給阿嬤時,是必須要經由妳的同意才行的。
2.如果小孩之監護權只由小孩之生父行使時,那要將監護權轉移給阿嬤時,妳是可以不出面同意,只要小孩之生父同意就可以了。
妳的情形就如同離婚夫妻面對小孩監護權的問題是一樣的。依民法 第1055條之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妳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要先釐清目前小孩監護權之歸屬,確定妳是否有對小孩取得監護之權利,才能清楚妳是否要出面同意。
當初小孩出生時,妳是否有與生父協議小孩監護權之歸屬?如果沒有的話,那小孩之監護權原則上是由妳與生父共同行使,或由法院去裁定判決的。
依民法 第1077條第二項之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小孩是妳所親生的,血濃於水之血親關係是無法改變的,因此妳想跟小孩完全脫離關係,是不可能的。如果妳想盡量不要與小孩有所牽扯的話,妳可以利用民法第1077條之規定,設法讓小孩給他人辦理收養,在收養期間妳就能夠脫離妳與小孩在法律上之親子關係了。




以上提供妳參考 ,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若小孩之生父、生母沒有以協議之方式,約定監護權之歸屬時,應認定為共同監護,若雙方有意見時,當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官判定之。 法官開庭審理監護權之判定時,通常會傳喚生父與生母出庭應訊。妳如果不想爭取監護權的話,那就不要出庭就好了,若幾次傳喚不到的話,法官就會以一造之辦論為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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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監護權and保護令
想請問各位大大,保護令和監護權 是有分不同的官司嗎?
監護權方面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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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監護權
和妻子離婚也有三年多! 當初是為了不想家裡那爭吵和前妻去了律師事務所! 監護權給了她! 說定一個人負責一個孩子的贍養費! 兩年前就改嫁! 一年後卻把孩子的姓改了?未經生父的同意之下可以改嗎?請問各位大大?這樣以我沒有放棄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之下?可以在去爭取回來嗎?機會大嗎?




我覺得這樣你就已經是放棄了監護權,如果當初你爭取的是"共同監護權"
那你們兩個都同時對小孩可以行使監護權,可是你說你把監護權給了他,代表你同意放棄,因此應該以前妻為唯一監護權的行使人。 
【一】是否未經生父同意可以改姓氏? 
[姓名條例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所以如果他再婚的丈夫有收養你們的小孩,那他們幫小孩子改姓是合法的,不需要你的同意。
【二】再去爭取的機會大嗎?
誠如上面所說,你當初其實把監護權給了她而非[共同監護],實質上就已經是喪失了監護權,再去打官司,勝算當然是不大,法官會認為當初就是你自己要放棄的了~~
你當然是可以去爭取,因為哪是你的親生孩子,你有這個權利,不過由於當初等同於放棄掉你的監護權,所以法官可能比較不會青睞你。
再加上如果你的前妻再婚,他有一個更完整的家庭可以來照顧這個孩子,如果你還是單身、無法提出照顧小孩更有利的生活條件(親情、經濟...等) 那這個官司當然勝算就會更小了。
如果你真的很想要有個人來繼承你的姓氏,非要小孩回來跟你的姓,還是可以去試試看啦!
你可以向法官主張他是你唯一的血脈(如果你沒其他子女)
最好還是找個律師來幫你打官司,其實不是完全沒機會啦!
只不過以現階段的狀況來看,你是比較沒有贏面就是了~~
當初放棄監護權,就是一個小錯誤的開始,應該要共同監護才是~~




p.s.孩子長大成年之後,有一次主動改姓氏的機會,而且不需要父母的同意,如果你可以讓你的孩子對你有認同感,自願在20(民法的成年)歲後自己改姓,那也是個解決的方式囉! 
補充一下,如果前妻已經再婚,你也可以不必支付贍養費了!反正那是為了支應他們生活之所需,既然已經有再嫁,那你也可以停止支付了~~ 如果只是私下的約定,那就可以直接停止支付,如果是有經過判決,那就向法院申請停止支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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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的一些問題
目前我跟我小孩分開住,但監護權在我這 而我沒有跟我男友結婚,原本我們住一起 但是後來發生了一些事,現在他跟小孩搬回他們家住 從小孩一出生要去辦戶口時,男方媽媽就一直要監護權 他媽媽很不滿,為什麼監護權是我的 =...




一. 未婚生子,小孩父親欄通常是空白,生母成為唯一監護人.
民法第1086條 :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二. 小孩生父(妳男友)需經認領動作才能成為小孩的父親. 成為小孩父親後才能取得監護權.
民法第1065條 :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三. 對於小孩生父的認領要求,妳有權否認拒絕,也可以接受.
民法第1066條 :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四. 不管何時(即使小孩生父己過世),妳都有權向小孩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強制生父認領.
最近最有名的例子,就是王永慶過世後,突然冒出王永慶第四房老婆,她兒子依法提起認領之訴獲勝,取得王永慶的繼承權,估計可得到上百億元遺產.
民法第1067條 :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五.生父認領後不可隨意撤銷認領,除非小孩不是生父所生.
經認領後,生父就有法律所付予的一切權利與義務,
權利: 例如和妳協議更改監護人,只要更改成生父後,除非他同意,否則妳就很難要回來了,除非上法院打贏變更監護人官司. (民法1055條)
義務: 例如,不管生父是否有監護權,只要一經認領後就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若生父不扶養子女,妳可依法向法院請求生父支付扶養費,這種官司是穩贏的.
民法第1084條 :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民法第1070條 :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六.監護權可由父母一方或雙方共任之.
未婚生子,其監護權比照離婚辦理
民法第1069-1條: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民法第1055條 :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略)...
七.問:如果監護權共同擁有
1.會不會怎麼樣?還是說沒差,只是以後會比較麻煩而已?
2.監護權有甚麼責任、義務什麼的
答: 兩人感情很好時是沒差.
不管是個人因素或家庭因素,萬一吵架鬧分手就差很多了.
畢竟妳們只是男女朋友,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任何保障與責任義務,不爽時隨時可分手.
男友劈腿或與別人結婚,在法律上妳無權干涉.
當男友取得監護權,分手時根本可以不鳥妳,除非男友同意,否則妳拿不回監護權. 妳只能上法院打變更監護人官司,還不一定會贏.
當男友取得共同監護權,分手時可以跟妳爭小孩監護權.
當男友沒監護權,分手時妳可以不鳥他,男友只能上法院爭取變更監護人一途. 若男友沒認領小孩,連爭取的資格都沒有.
民法第1055條 :
...(略)...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略)...
監護權有甚麼用喔?! 作用可大著呢! 例如:
1) 生父想看小孩需事先與妳約時間並經過妳的同意.
2) 小孩成績單要妳簽名.
3) 小孩到郵局開戶要妳同意並到場簽名.
4) 生父(或其他人)未經妳同意把小孩抱走,可告生父刑法第241條的略誘罪.
5) 小孩是跟妳住.每天都可以看的到.
簡單講,在小孩20歲前妳就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會有一堆東西要妳簽名同意後,小孩才能去做.
當然也有不好的事,例如小孩在學校與同學打架,學校老師就會連絡妳這位法定代理人.
當監護權在男友那邊,妳想看小孩都可能需拜託男友給妳看一眼, 當然妳可找男友協議固定的方式與時間來探視小孩.
若協議不成,只能上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請求法院裁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與方式.
ps:[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就是俗稱的探視權或親子權.
妳自己想想,小孩監護權,在不在妳手上有沒有差.
若妳不想養或不想要這個小孩,那就把監護權給男友吧!




民法第1055條 :
...(略)...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ps: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就是指監護權.)
刑法第241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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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怎麼辦理監護權轉移?爭取小孩監護權.我該從何著手?
請問要怎麼辦理監護權轉移? 小孩現在3歲.從我懷孕7個多月.孩子的爸爸就到外地工作(3個月回來一次.每次約待1禮拜) 婚後包括產後我機乎都跟婆婆生活,之後婆媳慢慢不合.因為孩子的爸跟婆婆感情很好.久而久之.老公的心思.想法也就慢慢的跟我不合.尤其沒跟自已的老公住.加上婆媳不合.老公就算回台那幾天也沒什麼交集.慢慢的沒感情還常爭吵.於是我忍了一年多的活寡婦生活.終於在2008年的3月底辦離婚(協議離婚/監護權歸我).離婚的見證人還是他媽媽跟他妹妹(他媽巴不得我們離婚)他有嚴重的戀子情結(獨子)... 小孩的爸離婚後的那天說:反正他不住台灣.所以我可以在他家找到工作.穩定後找到房子再帶小孩搬走 我媽當然是被我蒙在鼓裡...




爭取監護權的要件 ?
爭取監護權的父母,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患得患失的心理讓您孤枕難眠,以下這些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程中必須知道的。
Q. 夫妻離婚以後,監護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Q. 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監護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Q. 監護權歸屬對方,你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
Q. 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Q. 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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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如何爭回監護權?
離婚三年了!這三年孩子監護權都在男方那.因為孩子的父親不肯把孩子讓給我..又加上當我去探望孩子時,男方家人百般刁難的情況下!所以朋友都勸我別支付男方孩子的費用...但是在半年前孩子的父親突然問我說;孩子給要我..我一時高興下也忘了跟他談監護權過讓的問題!
如今孩子我帶回來半年了!但監護權卻仍然在父親那..可是他卻不肯幫忙支付孩子的開銷問題!甚至不肯轉讓監護權...這種情況下我該如何跟他打贏這場官司呢?
PS 孩子的父親目前負債中...




監護權更換~只要兩方(父。母)協商同意,雙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人轉移就可以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只會秀在雍有監護權者的戶籍驣本,把原本秀上前夫戶籍驣本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轉移到你的戶籍驣本上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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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臨時監護權
我與先生協議離婚, 但是監護權談不攏, 要打官司 ,請問從離婚生效起到官司結束, 要如何提臨時監護權或孩子要暫時由我照顧? 我現在住娘家, 孩子跟我一起住在娘家




要如何提臨時監護權或孩子要暫時由我照顧
~在本案,由於是屬於協議離婚,但因為監護權談不攏,所以只好請求由法官判決。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會請社工人員到家裡訪視,依訪視報告和子女利益,判決子女監護權歸哪一方最為適當。在未判決之前,因為沒有充分證據受虐,或是男方有經濟立即無法解決現象,所以只能說先"佔"先贏,畢竟雙方都是為孩子好
但是從離婚開始至監護權公司結束 是否雙方都共同擁有監護權
~監護權公司?台灣或國外應該都沒有這種公司吧?!
再者妳們算是分居狀態,在小孩沒有判決之前,當然雙方都有監護權。早期的監護權法較偏袒父親,不符合兩性平權的原則,造成許多婦女蒙受冤屈。幸好,在婦女團體大力推動下,現今已修改為,以「子女利益為優先」,不再是父權獨大的不公平條款。另一方面,探視權的規定,也是一項重要的課題,它是子女與無監護權一方(父或母)唯一的牽絆,即使離了婚,也能讓子女感受到父母親的關愛,不至於因父母離異,導致不良的影響;此外,監護權對子女的影響也值得注意,除了監護權的爭取外,父母親應該要更關心子女的生活,不要因為離婚而忽略子女。民法1055條之修正,大大地改善了婦女的權利,使得夫妻雙方可於平等的基礎下,爭取子女監護權,實為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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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監護權
我有兩個女兒,一個一歲七個月,一個六個月,因為平日我需要上班,所以照顧小孩的都是太太,晚上我才有時間幫忙帶,現在若協議離婚,監護權交由法院來判,我得到監護權的機率有多高?
問題很模糊,雙方多要爭取?還是雙方多要放棄?離婚多可談成,為何小孩監護權未能協調好。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
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
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會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1條所列的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監護能力、職業、品德、意願及其子女的多寡等條件,加以通盤考量。
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以下是訪視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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