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監護權

我有兩個女兒,一個一歲七個月,一個六個月,因為平日我需要上班,所以照顧小孩的都是太太,晚上我才有時間幫忙帶,現在若協議離婚,監護權交由法院來判,我得到監護權的機率有多高?

問題很模糊,雙方多要爭取?還是雙方多要放棄?離婚多可談成,為何小孩監護權未能協調好。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
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
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會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1條所列的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監護能力、職業、品德、意願及其子女的多寡等條件,加以通盤考量。

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以下是訪視要點:


1.目前監護權及主要照顧者
2.兒童身心狀況
3.家庭互動成員概況(能協助妳照顧小孩)
4.婚姻狀況
5.經濟能力
6.居家環境
7.生活狀況及素行
8.照顧兒少經驗及互動情形
9.監護動機及監護意願
10.教養態度及照顧計畫
11. 兒少被監護意願
12. 對於探視權之看法(千萬別有剝奪對方探視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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