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小孩監護權

想請問一下..如果小孩監護權當初寫好歸我的話..以後如果男方那邊想跟我打官司要去的話.. 這樣法官會判給他嗎?
還是會比較兩方的經濟收入下去判? 但是男方是還在受刑中..是個前科累累的人
可是他家有財產.有房子.有地..而我這邊沒有只是個單親家庭..收入還過的去..
如果是判給她們的話..那我該怎麼做才好? 可以麻煩跟我說一下嗎.. 感恩!

爭取監護權的父母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
當您下定決心要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卻很擔心法官究竟會如何裁判,以下法律常識,是您在爭取監護權過中必須要知道的。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監護權適任與否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監護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基本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溫飽,才能負起教養責任。

在此提醒您,監護權的歸屬並不是絕對的。換句話說,如果孩子經由一方監護後,被發現未盡到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事實時,未享有監護權之另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等都可以為孩子的利益,請求法院更改監護權之歸屬,這樣的訴訟稱為「改定監護權」之訴。


當然,除了未享有監護權的一方,除了會面交往之外,仍然要負擔扶養費用(贍養費),不因夫妻離婚而受影響,如果不負擔贍養費用,是可以訴訟請求的,可別以為不享有監護權就能斷絕作父母的義務呢!
到底該怎麼做對您比較有利?嗯,目前就只能努力去證明,您是對孩子較有利的那一方,如果有足夠資金的話,最好是請位專業的律師。至於其他的,就只能看法官怎麼判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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