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如何獲取子女監護權?

我有結婚..但是我被老公打,有去驗傷和提告!! 想說這樣我要爭取監護權有勝算嗎?

二、 子女監護調查評估的決定指標「監護」的調查評估就是在提供法官取得適合有關子女成長環境的全貌,以便法院做出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決定,盡可能降低離婚可能為其未成年子女帶來的重大傷害(Lindley,1988)。

根據劉宏恩(1997)的說法,在兒童監護權的審定上,「兒童之最佳利益」已成為決定有關兒童監護權行使方式時的主要標準,但「兒童之最佳利益」的準則卻似乎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最後僅能由法官依職權及相關資料自由心證的裁定。法官的考量究竟是什麼呢?根據民法的範定,臺灣法官有關離婚事件中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調查評估主要出現在我國民法的第1055-1條中,這也是社工人員介入監護權調查的法源。
該條文內容為:「法院為前條(第1055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雖則如此,這些條文的範定只是在說明法官用來判定「監護權」的資料蒐集方向,並未指向這些因素在決策的考量標準上所占的權衡比重。雷文玫(1999)就具體列舉幾個有關離婚事件中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判例,藉以說明法官運用上述資料來決定「子女最佳之利益」的荒謬結果。例如她舉出一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5年度婚字第66號的判例中,原告與被告雙方的監護條件大致相似,一方是因毆打妻子的紀錄提出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判決書顯示法院依據尊重子女意願讓原告與被告各自取得一個孩子監護權。
決定將兩個手足分開監護是否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呢?既知道施暴事件卻仍將其中一個子女判給父親是否符合「子女最佳之利益」呢?又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5年度家訴字第3號的判例中,社工員調查顯示自離婚後母親離家多年,兩個子女就一直由被告(父親)的母親照顧迄今,生活適應良好,社工因此以穩定生活和子女意願建議維持現有的居住安排;
但這項建議遭法官駁斥,認為監護權的歸屬應該回歸父母之素行及生活習性,雖然祖母代替父親非常順利照顧兩個子女,但父親因竊盜通緝在逃,子女「尚年幼,生活習性亦容易隨周遭情事而適應」,將監護權判給原告母親。在這個案例中,兒童的穩定生活狀況或父母的個人素行兩個因素中,哪一個對於未來的親權行使比較具有決定性呢?
總而言之,民法的第1055-1條固然提供了監護權調查的內容面向,但對於監護權的決策卻不見得很有幫助,而社工人員的調查建議又不盡然與法官的輕重權衡和自由心證之判定相符合。

PS.所以妳必須搜集父一些證據 , 證明父親的不良素行 , 來證明小孩跟著父親是不適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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