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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如何查證小孩的監護權?如何爭取到小孩監護權?

我ㄉ朋友未婚生子,小孩目前快2歲,她和小孩ㄉ生父沒住在一起,小孩剛出生時,已讓生父認領,小孩目前和生父住一起,戶口也在生父那裡,監護權好像是生父那邊,想要去查證,但是若沒小孩的戶口名簿可以去申請小孩ㄉ戶籍謄本嗎?想知道如何快速方便爭取回小孩的監護權,謝謝!

* 所謂認領跟領養(收養)是完全不一樣的兩件事
認領是生父認領自己親骨肉的非婚生子女 那要用認領的;
若不是親生的子女 不可認領、只能收養
(這才是一般人習慣講的領養);
收養是收養「非己所出」(不是自己親生)的小孩為養子女
收養他人的子女為子女時 自己(收養者)才是對方的養父母

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但是 只要子女是自己親生的 則只能認領、不能收養 
即使收養也無效(直系血親間不可收養)

第 1073-1 條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既然都說是認領了 那一定是生父 怎又扯上收養?
生父認領自己親骨肉根本不需要收養 當然不必經收養程序
對方明明就是孩子生父、怎可能變養父?

請生母自己拿身分證正本去調閱孩子戶籍謄本
她自己不記得有無約定監護權嗎?
有的話 孩子戶籍謄本上面應會註明監護權是約定給生父
一看就知道了
就算她沒有監護權 孩子也不是生父的財產、而不讓她探視
她還是可以主張自己身為孩子母親的探視權 
這是法律保障無子女監護權一方父母的權益 對方無權剝奪
請問她為什麼要把監護權拿回來?對方有疏失嗎?
法院的裁定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若要說最快的方式 當然是不經法院程序 直接與對方協議 
由孩子父母雙方重新去戶政事務所 重新約定子女監護權
(填約定書就好了)

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愈解釋愈亂;
1.既然提問者已說明 事實情況是孩子有經生父”認領”
這證明男方絕對是孩子”生父”
(既然是生父、就不可能是養父!)(除非偽造文書)
生父才有資格認領!

2.既然是認領
再怎麼回答 內容就不太可能需要出現”領養”或”認養”的字眼
(民法裡面的用詞是「收養」 
因為沒使用這正確名詞 所以文中找不到收養一詞
但依文內講的意思 都是”收養”
領養或認養都是一般通俗講法 
意思都是指『收養』非己所出的孩子為自己的養子女;
民法裡沒有領養或認養這種詞!動物才用”領養”
認領與收養根本就不同)

3.認領 並沒有規定父母雙方一定要約定子女監護權才可以認領
不約定也可以 那就是共同監護(若認知上有錯 請用力糾正我)
但發問者文中提到 ”記得監護權好像是生父那邊” 
那表示 有可能 當初認領時 子女監護權是約定給生父的
但當初約定子女監護權 父母要填約定書 所以生母對此多少應有印象才是;
生母忘記也沒關係 只要去調閱小孩戶籍謄本出來看
若當初已有約定監護權的話 戶籍謄本會寫得清楚 
子女監護權是歸哪一方

※我自己就是未婚生子 辦過認領 
也得過生父的同意 與生父約定過子女監護權給我
因此我小孩的戶籍謄本資料是寫:”約定由母監護”
白紙黑字 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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