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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問題

懂法律ㄉ大大們請問一下 , 我朋友在17歲生下孩子,不過當時他們都沒有結婚也沒登記,但孩子又不能不登記戶口,所以目前孩子戶口都是在男方家,可是孩子出生後都是朋友在養(當時已經跟男方分開住好幾年),朋友現在要跟男方要孩子監護權,但男方一直不肯,而男方都一直沒有在工作,父母也沒有,請問這樣可以向法院申請要回監護權嗎??
因為一直希望能夠幫助到朋友~感謝您們

妳朋友在17歲生下孩子,不過當時她們都沒有結婚也沒登記,但孩子又不能不登記戶口,所以目前孩子戶口都是在男方家。依民法第1065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因此男方與女方在法律上便同時擁有小孩之監護權的。

女方現在要跟男方要孩子監護權,但男方一直不肯。其實女方根本不用去跟男方要,因為女方依法就擁有小孩之監護權的。如果男方與女方對小孩之監護有爭議時,可依民法第1055條第一項之規定,無婚姻關係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因此女方自然可以依上述之規定,向法院提出小孩監護權之訴訟,與男方一爭小孩之監護權。

法官在判定小孩監護權之歸屬時,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如果女方決定要尋求法律途徑,來爭回小孩之監護權的話,可以參酌民法第1055條之1之規定,蒐集男方若取得監護權有對小孩較為不利之證據,及尋求小孩歸女方監護之有利情事。

依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之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如果這幾年男方照顧小孩時,若對小孩有不利之情事者,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請,直接將小孩之監護權更定由女方行使。如此可以增加女方順利取得小孩之監護權。

以上提供妳參考 ,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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