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該如何爭回監護權?

離婚三年了!這三年孩子監護權都在男方那.因為孩子的父親不肯把孩子讓給我..又加上當我去探望孩子時,男方家人百般刁難的情況下!所以朋友都勸我別支付男方孩子的費用...但是在半年前孩子的父親突然問我說;孩子給要我..我一時高興下也忘了跟他談監護權過讓的問題!
如今孩子我帶回來半年了!但監護權卻仍然在父親那..可是他卻不肯幫忙支付孩子的開銷問題!甚至不肯轉讓監護權...這種情況下我該如何跟他打贏這場官司呢?
PS 孩子的父親目前負債中...

監護權更換~只要兩方(父。母)協商同意,雙方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人轉移就可以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只會秀在雍有監護權者的戶籍驣本,把原本秀上前夫戶籍驣本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轉移到你的戶籍驣本上既可.

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什麼是子女的利益?

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你必須向家事法庭提出~請求裁判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雍有,雍有監護權者不能提共未成年子女穩定.無恐懼的生活,你比原監護人能給小朋友更好的生活照顧,這不只是金錢物質上的滿足~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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