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監護權和探視權

目前要離婚,孩子(目前3歲和四歲)由我撫養,但先生堅持要監護權和探視權。 我想問的是  監護權部份: (1)若監護權是共同監護,先生是否擁有探視權? (2)若共同監護,先生是不是可以不經由我和孩子的同意,隨時帶走孩子? (3)共同監護的話,未來會有何不方便? (4)孩子由我教養,他能否有監護權? (5)倘若我再嫁,他能擁有監護權嗎?  探視權部分 (1)在探視權的部份,先生在不影響我和孩子的生活作息下,才得以探視,請問先生要來探視,ㄧ定要經由孩子和我的同意嗎?(因先生有說,他要來探視他們,還要小孩同意!) (2)孩子的年紀這麼小,可以有決定權嗎? 倘若走法律途徑,法官會將孩子判給先生嗎?


子女監護權約定
  談到離婚,總有許多婦女猶豫徬徨,因為雖然想要結束這段令人痛苦的婚姻,可是當面對有關子女監護權和夫妻財產時,有迫使婦女再三考慮,甚至退回道婚姻裡繼續忍耐。特別是想到子女的監護權恐怕無法取得時,更是教婦女舉棋不定,痛苦不堪。
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1089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在父母離婚時通常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即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必明白的寫於婚,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法院在做判決之時,得為子女利益為考量,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以下引述自陳育仁律師資料:
一、父母的生理狀態(包括年齡、健康狀態等)、心狀態包括有無精神病等)、脾氣、教育程度、感情成熟度如何。
二、父母有無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惡意不履行扶養義務等。
三、父母有無不為社會所容許的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系統。
四、父母能用以撫育子女的時間、環境、第三人協力的可能性。
五、父母的經濟能力。
六、父母監護子女之意願,及對子女之感情與態度。
七、父母再婚與否。
八、子女養育環境的繼續性,及對新舊環境的適應性。
九、子女的年齡,年紀越小的子女,大都歸母親監護,因母愛是幼兒最大的需求,母親可能比父親更能提供更好的看顧。
十、子女的性別,子女與同性別之父母間的互動較有利且自在,且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十一、子女的願望。若子女能表達自己的意願,也是法院重要的判斷標準。
如何爭取子女扶養費?
  當然,除了未享有監護權的一方,除了會面交往之外,仍然要負擔扶養費用,不因夫妻離婚而受影響,如果不負擔扶養費用,是可以訴訟請求的,您可別以為不享有監護權就能斷絕作父母的義務呢!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視子女,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法親屬篇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屬,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力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權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可能被法院拘提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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