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轉移及訴訟爭取共同贍養費用

因妻外遇而協議離婚,小孩監護共有,也於協議書註明教育及贍養費共同分擔,但離婚兩年多過去,前妻不願負擔分文也藉故推託照顧責任,現打算將監護權轉回來,請問有差嗎?並想透過訴訟來強制前妻共同負擔小孩贍養費用,該如何進行? 謝謝

你的問題可分為更定監護權與小孩扶養費之分擔兩方面:
一、監護權的問題:
依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之規定:監護權,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你前妻對小孩不聞不問,不願分擔小孩之扶養費用,為小孩利益著想,你可以依上述民法之規定,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法官改定小孩之監護權,由你一人單獨行使。

二、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不管有沒有取得小孩之監護權,離婚夫妻兩人都要負起小孩扶養之責任的。因此就算你前妻喪失小孩之監護權,同樣要分擔小孩之扶養費用的。因此你可以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你前妻分擔支付小孩之扶養費,獲得勝訴之判決時,你前妻再拒絕給付的話,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拍她的財產,與查扣銀行存款與薪資抵償。
小孩扶養費之分擔,屬於分期給付之債務,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因此你向法院提出告訴時,從離婚之始起,至小孩二十歲止之扶養費,可要求你前妻一次全部給付。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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