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出監護權?
小孩監護權本來是由雙方共同擁有 , 但因為男方家經濟狀況有問題,請求女方照顧小孩 , 女方要求監護權完全擁有,故男方讓出監護權,但之後男方說等穩定後要把小孩接回去 , 請問:
1.女方因為接手小孩監護,不管是讀書,教育都已經準備好,不希望再讓男方帶回去,而小孩很黏媽媽,如果男方到時要求接回去,女方可以不同意嗎?
2.當女方不同意時,如果男方要搶監護權,會成功嗎?
1.監護權原為共同監護,後男方因故讓出監護權,由女方獨立行使小孩之間護權,男方對小孩已無監護之權利了,因此男方若要將小孩接回長期同住,女方當然有權不同意的。
男方雖然失去小孩監護之權利,依法男方仍然擁有探視小孩之權利的,若男方要求將小孩接回同住一、二天的話,依法依理而言,實屬合理之請求,女方是否有權拒絕男方此項之請求,要看男方探視小孩之方式,雙方是否有書面之約定,如果有,那女方是不得拒絕男方之請求的。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女方拒絕男方帶小孩回去過夜,女方並沒有違法之處。
雙方若對小孩探視之方式,無法達成協議的話,依法可向法院提出訴訟,交由法官去裁定之。法官依法裁定後,女方就再也不能阻礙男方探視小孩之權益了。
如果女方仍不將小孩交給男方探視的話,男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女方若再拒絕男方之探視的話,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2.如果雙方告上法院,爭奪小孩之監護權的話。依民法 第1055-1條之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法官會依上述民法之規定,看由誰來監護小孩,對小孩會比較有利,法官就會將小孩之監護權判給誰。
目前小孩由女方在行使監護權,如果沒有對小孩不利影響之因素,再加上小孩意屬跟隨女方,則男方恐怕是無法如願爭回小孩之監護權的。男方之條件要優於女方之條件,才有希望爭回小孩之監護權的。
建議版大去請教專業之律師,研議如何訴訟,才有勝算。透過專業律師實務之經驗,才會比較有希望的。
監護權,監護權轉移.共同監護權,小孩監護權,監護權改定,監護權官司,監護權轉移如何辦理,監護權到幾歲,離婚小孩監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