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監護權

協議離婚後甲方取得監護權,如果孩子未成年前,甲方不幸過世,孩子會直接成為乙方監護 
請問,如果甲方後死不願意放棄監護權,那這件事情可以先做好嗎?可以在目前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尚在人世前,與沒有擁有監護權的另一方達成協議,簽署好法院公證等文件嗎?

您好,回答如下:
依您所述,如果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甲方先過世,依據現行民法規定,當父母之一方還在世時,原則上會由在世的一方即本案中的乙方取得監護權。除非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

1.隨後也過世,且乙方未留有遺囑指定監護人。

2.有不能行使監護權之情形。

如果乙方有上述無法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之情況,法律規定監護順序如下: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如果亦無上述三種順位的法定監護人,才會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從未成年子女之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相關法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民事裁判】未成年人之監護權屬於父母,必須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始有置監護人必要,觀諸民法第1091條規定自明。
【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93條第1項】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民法第1094條第1項】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民法第1094條第3項】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祝福平安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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