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困擾

我想請問,如果監護權當初在父親那一方.而現在因為小孩一直是扶養ㄉ.那如今父親一直輔獄當中.那我可以請法官判監護權屬於我嗎?

您好: 何謂監護權?什麼情況會面臨監護權問題?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

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斟酌判決。

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是依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則來判決的,女方並不會一定比男方吃虧。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除上述條件以外,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也有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該子女。
版大之情形,孩子之父親一直輔獄當中,已違反當初法院在審理酌定子女監護權人之標準,第8項 :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版大可以向法院主張監護權人不適任時,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

監護權,監護權轉移.共同監護權,小孩監護權,監護權改定,監護權官司,監護權轉移如何辦理,監護權到幾歲,離婚小孩監護權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paipaix 的頭像
    paipaix

    離婚小孩監護權

    paipai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