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監護權

當初離婚事我同意吧小孩給男方 , 可是沒想到他們把小孩帶去屏東.我連看的機會都沒有. 而且小孩也不是男方家人在帶.南方根本也沒去看過小孩 , 還沒離婚前小孩都是我媽在帶.我媽當初未了小孩放棄工作 , 現在小孩監護權歸男方.可是男方有車貸信貸卡債 , 如果我現在打官司要把小孩帶回有可能嘛??? 我自己是做遊藝場.........打官司有用嘛?

一、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視子女,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篇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屬,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力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權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的話,是可能被法院拘提管收的。

二、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視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侵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通過的民法親屬篇甚至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就子女監護權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應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監護人的。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三、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長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

PS: 想拿回監護權有2種方法:
1.好好跟對方談...要對方把監護權給您...重新簽訂協議書...
2.開始蒐集對方有不利於小孩的具體證據


所謂監護...泛指教養...是否有教養不當之情形發生...
或者對不讓您看小孩...剝奪你的探視權剝奪小孩親權...
亦要有具體證據...有了足夠證據您可以提出改定監護權之訴...
法院對5歲小孩...常依幼年原則判給母親....
所以時間拖越久...對您越不利....

希望以上的資料有幫到妳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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