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共同監護權?

我是協議離婚2各小孩在我著,但先生唯一ㄉ要求是(小孩要共同監護權)著樣跟單一方所持監護權有何差異?若為共同監護我是否可申請社會補助津貼,若4.5年後先生可否任意放棄監護權?若往後先生放棄監護權時在娶她人,我ㄉ孩子是否還有財產繼承權?先生是外遇,離婚協議書上該寫些什麼對我及孩子較有利?

當爸爸與媽媽兩人不再相愛了,夫妻的離異、家庭不再圓滿,家中的孩子將被迫要與爸爸或媽媽分離,父母爭著要孩子的監護權或忙著推卸對孩子的教養責任時,孩子該何去何從?我們將從民法、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多面向的來探討法律要如何來保護我們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呢?

協議離婚自行約定時
  很多夫妻可以在離婚協議時,和平理性的談好子女監護權如何歸屬,並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清楚,但在離婚協議時,還是要注意以下幾點: 兩造所生之子女XXX (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都要寫清楚)之權利義務由○方行使或負擔,另一方有永久的探視權,在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之下,雙方可以協議探視的方式。
  探視權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有監護權的一方是不能拒絕對方的探視,除非對方有傷害孩子之虞,才會在限定時間與地點的狀況下,由監護人陪同探視。
  子女的生活扶養費用也應在離婚協議書中規定清楚「○方同意支付子女生活扶養費用;至子女年滿二十歲止(或教育學成止)」,夫妻雙方都有義務負擔未成年孩子的教育生活費用,還有要約定支付的金額、時間、方式等,例如:子女生活費用每個月支付新台幣○○萬元。前述款項○方應於每月○日前直接匯入○方或XXX帳戶(○○銀行○○分行帳號:………)。
  離婚後是夫妻在法律上就已經沒有任何關係,但對於兩人所生的孩子,還是有切不斷的血緣關係,所以不行使親權的一方不要以為離婚之後就可以完全推卸對孩子應盡的義務。

父母雙方都要爭取孩子時
  民法第1059條明訂子女需從父性。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所以說:子女一出生即規定其姓氏為父姓。
  許多夫妻基於疼愛孩子或與孩子有割捨不掉的感情時,都會極力希望能爭取到子女之親權,在雙方各不相讓的情況下,是可以交由法院來裁判子女親權的歸屬,對於親權爭執不下的情形提供一個較適切的解決方法。以往舊法對於子女親權較偏向歸屬丈夫,在婦女團體奔走與要求多年,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讓父母在爭取子女親權時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判決時,得為子女利益為考量而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行使親權之人。通常法官都是依民法一○五五條之一作為考量的重點。
  ※民法 第一○五五條之一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法官為判決子女之監護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大舅公:孩子三歲以下判給媽媽機會較高,學齡時男孩判給爸爸機會較高)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二嬸婆:設法將孩子留在身邊,並在訪視時讓孩子充分表達想要跟你住在一起。)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性、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三姑媽:這是法官評估父母雙方誰較適任監護人的指標,算一算自己與對方有幾項優、幾項劣。)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四叔公:多舉一些你曾經照顧孩子的狀況,例如陪他去上才藝班,他生病時如何照顧他或對他的教育有何規劃等等…)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五姨婆:你將要把自己與其他家人對他的關愛與和樂狀況充分展現! 

法官將社工人員到夫妻雙方為子女安排的家庭做的訪視報告列入審理子女監護權的重要參考之一,所以若一方在接受訪視時與孩子相處融洽,也會為自己加分。所以不見得婦女就一定爭取不到子女的親權ㄛ!就我們長期觀察,孩子在社工人員訪視時與誰住在一起,若需要特別訂定探視時間及給付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在法官酌定親權行使之人時,別忘記要求法官一併規定對方探視時間、地點與給付教育生活費用的金額、方式,以免日後雙方容易為此有爭議,且對方不履行時,才有依據可以訴諸法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親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親權行使之人。只要找出監護權(親權)人對子女照顧不週的事實證據,法院基於保護子女的立場,將會審慎考慮是否改定子女監護權(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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