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護權and保護令

想請問各位大大,保護令監護權 是有分不同的官司嗎?

監護權方面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 你必須要充分的說明對造不足以擔任監護人工作之理由和事實~~
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理由~藉以取得法官認定~

保護令部分
所謂民事保護令,依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係指法院為保護特定人免於遭受其家庭成員所實施之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定義:家庭成員間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者。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如何申請保護令 ?
(一)可以直接到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可協助您填寫)聲請保護令。
(二)可以直接向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檢察官與警察機關求援。*提出保護令聲請,應以書面為之。通常保護令及一般暫時保護令之聲請人:


1.被害人
2.檢察官
3.警察機關
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5.未成年子女或或身心障礙者其父母、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緊急暫時保護令之聲請人:
1.檢察官
2.警察機關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被害人本人不得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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