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監護權
小孩目前7歲,我跟前夫已經離婚1年多ㄌ,離婚時監護權是我先生ㄉ,因為離婚後小孩都是前夫的爸媽在照顧,但小孩ㄉ教育他們無法照料,所以我與他們談說要將妹妹帶上桃園上學,他們已經同意ㄌ。目前小孩跟我住,但因明年小孩要上1年級,所以我與前夫他們談到要將小孩ㄉ戶籍轉上桃園,但他們遲遲不肯,且說要再將小孩帶回去,但這樣對孩子ㄉ傷害很大,小孩她不肯跟他們回去,我心疼孩子,也不想再讓他受傷,所以我想要爭取她ㄉ監護權,可是我有問過律師,律師說我這樣要爭取監護權ㄉ勝訴不大,因為我前夫他有收入,且目前工作穩定,他們家ㄉ人也願意幫她帶這個小孩,所以我要爭到監護權ㄉ機會不大,但是小孩他一直哭哭啼啼要我想辦法將他留在我ㄉ身邊,可是我又無能為力...
一、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視子女,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篇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屬,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力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權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的話,是可能被法院拘提管收的。
二、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視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侵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通過的民法親屬篇甚至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就子女監護權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應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監護人的。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三、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長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
雖然民法親屬篇在子女監護權的部分已經修正,使得許多人十分樂觀地認為今後爭取子女的監護權就沒有問題了。但從實務上來看,事時並未能如預期這樣樂觀。因為新修的法條在判定監護權的歸屬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並應參考社工員之訪視報告,但是在現代通常一個家庭只有極少,甚至只有一個子女,當父母親雙方都很疼愛時,法官和社工人員的態度就變得很重要。
例如:一個父親在大學當教授,一個母親是醫生,對小孩都很好,當社工員作家庭訪視以便提供法官決定監護權時,社工員做的建議依然是將監護權歸屬於父親。為什麼會這樣?那是因為在現在社會中仍有許多人以男女刻板印象去衡量事情(也就是對男女的雙重標準),母親每天辛勞的作家事被認為適應該的,父母親偶然洗一個碗就被當成新好男人,一旦女人有一點差錯,我們就給她扣分,
可是男人只要做了一點原本就該他做的事,我們就馬上給他加分,還感動的不得了。
這些傳統的價值判斷會在審判的過程中出現,並不會因為法修了而有所改變。在法庭上,當婦女積極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家事法庭的法官相信夫的輕易之言:一個真正愛小孩的媽媽是不會離婚的。像這樣的觀念仍然充斥在社會上,對於這些掌有權力的執法人,實在有必要改變他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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